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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mg src="http://ctdsb.cnhubei.com/HTML/ctdsb/20101029/../../../html/ctdsb/20101029/..\..\..\ctdsb\20101029\m_67盖章_1.jpg"></p>
<p>楚天都市报讯 本报见习记者 祝兆林 通讯员 张飙 李晓波</p>
<p>居民房屋老旧需要翻修,提交盖房申请后却被要求居委会为其担保,证明他不乱搭乱建;居民上医院看病的发票丢了,去医院补开,却要求居委会开证明证实他确实丢了。如今,离奇古怪、五花八门的证明让居委会应接不暇。</p>
<p>这些证明该不该开、怎样开?难倒了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p>
<p>离奇证明现身:</p>
<p>居委会不敢做违建担保</p>
<p>连日来,襄城区苏家园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碰到一件烦心事,不少居民找居委会开《建房不乱搭乱建证明》,意思就是居委会要为他不乱搭乱建房屋作担保。</p>
<p>“建房审批是规划局的事情,居委会开什么证明?”居委会工作人员非常不解。</p>
<p>后经了解方知,居民们翻新房屋,向襄城区规划局提出申请。该局为了防止居民违规乱建,要居民在居委会开具证明,为其担保。</p>
<p>苏家园社区属城乡结合部,政策上允许居民在原址上翻盖房屋,但不能扩建、增高楼层。这个章盖还是不盖呢?居委会工作人员非常为难。</p>
<p>苏家园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袁晶说,居委会不是执法机构,不能保证居民不乱搭乱建,盖章担保就意味着居委会就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但是不盖章居民又不理解,不利于以后开展工作。再说,一些居民的房屋老旧,确实需要翻新。</p>
<p>为了规避风险,对能出具危房鉴定或情况特殊需要建房的居民,四季青社区居委会在居民提交文字证明材料后,为其开具了证明担保。其他的一律不给其证明盖章。居委会为此得罪了不少人。</p>
<p>居委会工作人员说:“建房审批属于规划局管,违建归城管负责,不管是建房还是违建,与居委会关系不大,万一担保出了问题,我们不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吗?”</p>
<p>证明五花八门:</p>
<p>很多事情居委会不知情</p>
<p>记者在城区各社区居委会调查时看到,每个社区居委会都有一本厚厚的盖章记录本,里面记录着五花八门的盖章项目,收入证明、家庭关系证明、产权证明、贷款证明……“居委会的公章,现在可值钱了。”采访中,一些居委会工作人员打趣说。</p>
<p>樊城区人民路社区居委会副主任魏清介绍,前一段时间,社区一居民住院的发票遗失,到医院去补办,但医院要社区出具一张该居民发票遗失的证明。“居民的东西丢了,居委会又不知情,叫我们如何证明?”</p>
<p>最后,这位居民自拟了一张证明,并发动街坊邻居联名签字,居委会才为其盖章证明。</p>
<p>樊城区定中桥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杨德芳表示,有些证明,居委会因为熟悉居民情况,可以酌情处理,但有些证明,居委会根本不知情,才是最头疼的。社区有一些“空挂户”,户口在社区,但人却居住在别处。经常有“空挂户”到社区居委会开具低收入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婚姻证明等等,但是居委会连他们的基本情况都不清楚,更别谈为其证明了。</p>
<p>开具证明与否:</p>
<p>开证明大都依经验办事</p>
<p>一边是居民的强烈要求,一边是说不清的风险。面对五花八门而且无法确定的盖章证明,居委会工作人员左右为难。</p>
<p>居委会能盖哪些章?不少居委会工作人员称,居委会根本就没有公章使用管理条例,由于缺乏硬性的规定,哪些证明能盖章,仅凭他们的经验来判断。如果居民需要,居委会可为其开具居住证明、计生证明、失业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接收证明、政审证明、对上级机关汇报等证明,但是否初婚、收入高低、夫妻关系好坏、银行贷款担保等证明,居委会不敢开。</p>
<p>“连相关职能部门都拿不准的事情,让居委会咋盖章呢?”社区工作人员十分气恼。但碰到这些难盖的章,到底是盖还是不盖?为了方便居民,一些居委会不得不“硬着头皮”盖章,为了达到既方便居民又不必承担责任的效果,不少居委会采用了多人作证,或者措辞模糊的方法。</p>
<p>记者手记</p>
<p>规范盖章,防止“越位”“缺位”</p>
<p>现实生活中,居民办理很多事情时都要到居委会盖章。有无犯罪记录需要居委会盖章,有无房产、有无家族病史需要居委会确认,购房贷款需要居委会盖章担保……社区居委会俨然成了“派出所”、“房管所”、“公证所”甚至“担保中介”,居委会的公章也成了“万能章”。</p>
<p>采访中,襄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说,社区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性组织,没有执法权和调查权。居委会公章的使用范围,目前尚无明确的硬性规定,也不好进行划分。居委会开具担保证明绝对不允许,居委会不是行政部门,也不是经济实体,不具备担保资质,其担保证明也不具备法律效应。</p>
<p>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因而没有权力直接承担职能部门该做的事情,也没有义务、能力、资源承担。行政机关与居委会之间,应该是工作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是管理事务上的相互协助关系。</p>
<p>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有关职能部门把自己本应该做的事交给居委会“证明”,实际上是风险转嫁的一种方式,是偷懒和不作为的表现。因此,有必要对居委会盖章的权限和范围予以明确与监督,避免居委会“越位”,职能部门“缺位”。</p>
<p>见习记者 祝兆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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