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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mg src="http://xfrb.hj.cn/20100105/RB010502_6.jpg"></p>
<p> 通讯员 许胜祚 记者 李 晖</p>
<p> 近日我省第一部计生工作党内惩戒性法规——《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出台,并从11月1日起施行。它对现行政策法规确定的党员违纪情形和量纪幅度进行细化和补充。2009年12月30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副书记齐和平对《暂行规定》进行了解读。</p>
<p> 三类严重行为一律开除党籍</p>
<p> 对“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种情形,《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p>
<p> 解读:这三种情形,是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最为严重的情形,其后果是直接破坏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扰乱正常生育秩序,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调。</p>
<p> 强化领导人员责任追究</p>
<p> 《暂行规定》中第八、九、十条,对违反规定提供或者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实施假节育手术、出具虚假医学鉴定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非法进行鉴定、非法终止妊娠和实施假节育手术等三种情形,除设定了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外,还设定了领导人员的相关责任。</p>
<p> 解读:以往的相关规定中,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党员干部将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理,而对其党纪处理只是设定了处分区间,从最低的撤消党内职务至最高的开除党籍,没有进行细化,自由裁量幅度大。《暂行规定》直接明确处分档次,不设定处分区间,防止权利的滥用。对这三种情形,除追究当事人、医务人员的直接责任外,对所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根据不同违法情形,给予不同层次的党纪处分。</p>
<p> 首次明确“一票否决”单位主要责任人的党纪处分</p>
<p> 《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了应当追究行政区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人口计生工作负责人纪律责任的三种情形,并参照“一票否决”制度中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推迟一年晋升级别工资,不得易地易岗提拔任职”的规定,确定了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的处分档次。</p>
<p> 解读: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自1994年实施以来对于预防和减少计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责任追究的相应纪律依据,“否单位不否个人”现象普遍存在,《暂行规定》首次明确受到“一票否决”单位主要责任人的党纪处分,实现了与“一票否决”制度的衔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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