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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在外打工多年,当潘女士返回故乡襄樊时,面临的却是有家难回的窘境。2005年,潘女士的原单位将其住房卖给他人,此后,该房几易其主。如今,潘女士为了拿回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不得不大费周章。</p>
<p> 45岁的潘女士及其丈夫都是襄樊市某企业的工人,潘女士是临时工,丈夫是合同工。1981年,单位将一间24平方米的住房分给潘女士夫妇居住。1989年,丈夫去世,潘女士在此房内又住了几年,后来单位效益每况愈下,2002年潘女士带着孩子外出打工。</p>
<p> 2005年,该企业在职工中进行房改,在外打工的潘女士并不知情。潘女士居住的那间房被单位以1000多元的价格卖给了另一位职工。此后单位破产,这位职工又将这间房以5000元钱卖给他人。2005年9月,当潘女士回到襄樊后,发现房锁早已更换,另有主人。</p>
<p> 气愤不已的潘女士当即找到企业破产清算小组,但无济于事。“现在虽然住进了这间房,却住得不安生。”1月7日,潘女士告诉记者,买房者认为,自己付了房款,应该是房子真正的主人,并要求潘女士要么搬出去,要么给付5000元的购房款。</p>
<p> 无奈之下,潘女士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要回房屋的所有权。法庭经过审理,判双方庭外协商解决。</p>
<p> 那么,对于职工住房,单位房改时未征得原居住者同意,是否有权卖给他人呢?</p>
<p> 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升军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单位房改时,原房屋居住者有优先购买居住房屋的权利。潘女士丈夫去世后,潘女士作为遗孀,仍然有权居住在原单位分配给他们夫妇的住房内。单位进行房改时,只有潘女士明确表示放弃购房,单位才能将此套房屋卖给他人。因此,龚律师认为,原单位在处置此套住房时欠妥,潘女士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原单位房改时销售此套房屋的买卖合同,由潘女士出资购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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