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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可跨省转移 市社保中心开办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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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5 13: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于元月1日开始实施。昨日,记者从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已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开始受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业务。</p>
<p>  据介绍,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跨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转入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参保缴费凭证、转移申请等,非本地户籍人员还要提供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对转出的,要核实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并要有接受地开具的接受函。</p>
<p>  办理转移手续时,已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并且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该政策对农民工一视同仁。</p>
<p>  对转入的参保者,个人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延长缴费年限,但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能超过5年。参保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累计缴费达15年,可按月领取退休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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