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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徐建初</p>
<p> 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制定出台,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确保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全市各地、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决定》作为本地、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p>
<p> 一是要营造法律监督良好社会环境。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宣传《决定》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进一步增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性。</p>
<p> 二是要加大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全市检察机关要按照《决定》要求,准确认识和把握国际国内形势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服务大局、关注民生为根本,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执法司法公正等多方面的需求。要把工夫下在监督上,切实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每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要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措施,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努力提高攻坚克难的能力和法律监督的水平,更好地担负起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p>
<p> 三是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的内容、程序、措施,同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工作机制改革创新。对于检察改革方面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报告,统筹协调、循序渐进地推进。</p>
<p> 四是要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全市检察机关要努力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攻坚克难的能力,法律监督制约的能力,特别要努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只有切实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才能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p>
<p> 五是要加强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市、县两级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听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对《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题调研、专项视察等多种形式,监督、支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探索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全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积极与检察机关完善行政执法、执纪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保障检察经费,改善执法条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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