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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律师,请问这样的网络言论是否构成毁谤侵害名誉权?网站本身负有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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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 22:2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争议帖原文:

黑心】还在【黑】,【邪恶】仍在【邪】——致网站媒体工作者和网友的一封公开信

2007-3-27 23:22 公明廉威
【黑心】还在【黑】,【邪恶】仍在【邪】——致网站媒体工作者和网友的一封公开信

黑心】还在【黑】,【邪恶】仍在【邪】——致网站媒体工作者和网友的一封公开信
蒙各地网站媒体工作者和广大网友的支持与关注,批露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和销售【双益牌】【黑芯电线】的贴子见网以后,从版主、网友发自心灵深处的回复中,看得出人们对於天理良心的钟爱始终没有泯灭,字里行间,充满了对【邪恶】的憎恨和对【黑心】的鞭鞑;良知的渲泄,谱写了一曲曲弘扬人间正气的颂歌!使坑害消费者的【黑心】老板成了千夫所指的过街老鼠。应该说,消费者把个人维权与社会公益活动相接合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和尝试。这种与央视315晚会对【黑心】老板大曝光、大声讨、大揭露同步的维权与警示行动,也触及了【黑心】老板的痛处。是合理解决问题还是坚持一【黑】到底?在这两种抉择中,生产和销售【双益牌】【黑芯电线】的【黑心】老板选择了后者。他利用有钱的优势,采取造谣、污蔑、陷害等卑劣手段,阴谋拉拢和误导某些要害部门作为他实施【黑心】的帮凶!……我很负责地告诉大家,在有关上级部门的干预下,他的这一罪恶计划已经彻底失败!他慌了手脚,才上演这出拿着一份恶人先告状的民事起诉通知书四处招摇撞骗的闹剧。并以此企图继续欺骗和误导网站封屏消费者的维权之贴。事实告诉我们,【黑心】还在【黑】,【邪恶】仍在【邪】。我们先听一段【黑心】老板的多次狂言吧,“我有钱,我不怕,贴子是我叫封的;某某某部门的行动是我喊办的……”,短短的几句直白,最生动的应验和揭示了“把人民创造的物质财富,变成了坑害人民的物质条件”这句话深刻的内函和哲理!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虽然不据备【黑心】老板靠国资暴富起来的物质条件,但我们拥有天理!拥有正义!有正义作伴,就无畏沧海横流 !央视315晚会给全国的消费者一个强烈的信息,对一切【黑心】老板欺诈和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就是要大曝光、大声讨、大揭露!难到央视也错了?我们的维权行动还要持续多久,就要看事态的发展了。我们的原则仍旧是,【黑心】老板生产和销售的【双益牌】【黑芯电线】坑害了我们,让我们从经济和精神上付出了代价,只要问题未得到解决,我们的维权行动就不会停止!真诚地希望网站的媒体工作者和广大的网友继续支持与关注!我们愿意接受一切媒体工作者的采访调查。   致礼!                     

2007-3-31 22:21 公明廉威
以下是引用多年媳妇熬成婆在2007-3-31 20:16:39的发言:
转贴——央视315晚会给全国的消费者一个强烈的信息,对一切【黑心】老板欺诈和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就是要大曝光、大声讨、大揭露!
2007-4-22 21:04 公明廉威
以下是引用天相吉人在2007-3-4 23:38:00的发言:
楼主郑重声明:生产和销售《双益牌》黑芯电线坑害消费者的私人企业是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它带有“红旗”二字的企业毫无关系,楼主在所有的贴子中都阐述得非常清楚!
2007-5-1 07:45 梧桐树下
广而告之——败絮其中的”黑芯电线“

本文由天相吉人发表在『投诉热线』东湖社区http://bbs.cnhubei.com
本贴网址 http://bbs.cnhubei.com/dispbbs.asp?boardid=215&id=929713
1.湖北红旗电缆厂原是宜昌市著名的企业名牌,是国企老字号,是宜昌市政府和宜昌市人民心血和智慧的结晶。
2.现在的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不是我们原来所信赖的湖北红旗电缆厂,这个国有企业已成为历史的过去,但是这个价值连城的企业名牌却被私人胡建绪“巧取”。
3.胡建绪用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这块金字招牌作掩护,生产和销售《双益牌》“黑芯”电线,坑害不知情的消费者。
4.所谓《双益牌》“黑芯”电线,就是胡建绪把严重氧化呈黑色的线夹在中间,外面绕新线,剥开新线之后才露出“黑芯”线,这种线在安装时很难发现。可见生产这种黑芯线的胡建绪是坑害百姓的老手。
5.宜昌三峡电视台和三峡日报社的记者们大义凛然,为民主持公道,分别于2006年6月29日和8月21日对“黑芯”电线作了如实的报道,报道时有实物录像、实物照片、有安装现场。证据确凿,铁证如山!
6 他生产和销售的黑芯电线坑害了我们,让我们从经济和精神上付出了代价!只要问题未得到解决,我们的维权行动就不会停止,也不管助纣为虐的人有多狠,手段有多巧妙,我们都无所畏惧!
2007-5-3 16:53 梧桐树下
警惕名牌陷阱
发表时间: 2006-12-24 21:01    作者: 公明廉威    来源: 襄樊 襄阳城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家庭装修时,我凭着老经验冲着湖北红旗双益牌电缆这块招牌购回的电线。不料使我误入陷阱,惨遇“黑芯”电线的困扰。不仅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伤害,而且精神也极度烦恼。我带着心中的不平,经过调查后才知道。现在的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不是我们原来所信赖的湖北红旗电缆厂了!而是一家打着这块金字招牌的私人企业。老板胡某某在企业的改制中,将这样一个著名的企业名牌据为己有。又以这块金字招牌作掩护生产和销售“黑芯”电线来坑害消费者。老板胡某某的狡猾之处还在于:他生产和销售的这种“黑芯”电线不经过认真的剥皮和拆线的检查,一般是很难发现。这就是迄今为止,虽然受害者很多,而被发现的却很少的直接原因,在此,我郑重提醒消费者,面对名牌,不要盲目崇拜,以免坠入名牌陷阱而造成伤害!
2007-5-10 23:02 公明廉威
“不知情”——误入陷阱的“导航杀手”
一切黑心商家和诈骗犯罪份子,他们在犯科作奸的过程中,常用的最大“法宝”、最好的“利器”,莫过于被害者的“不知情”。作案者个个深谙其道,运用这一法宝,成本最低,风险最小,最易得手!所以,“不知情”这看似不起眼轻飘飘的三个字,它已成为被害者误入陷阱的“导航杀手”!我们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遇《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和销售《双益牌》黑芯电线的坑害的。当初,我们还拿着黑芯电线的证据去找《永鼎红旗》评理(我们只知道,湖北红旗是他们买下的)。至今还记得一位负责人明确承诺,只要是他们的产品,愿承担一切经济责任。但实物证据上的名称显示,这不是他们的产品。直到这时,我们才恍然大悟,现在的《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根本不是原来被人们所信赖的《湖北红旗电缆厂》,而是一家无偿打着这块金字招牌的私人小企业。顿时,一种被欺骗被误导的感觉油然而生,原来《湖北永鼎红旗》才是《湖北红旗电缆厂》的正宗传人。经过调查了解,遗憾的是,宜昌城区的绝大多数市民都不知情,外地的消费者则更是一头雾水了!                                                                                                   我们从不知情到知情,从经济和精神上已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我们不会沉默,我们不会让代价白白付出!我们将继续为自己的正当权益和社会的公道振臂高呼!并且为广大的消费者提供一条知情的渠道,让这条渠道绵延久远、绵延城乡!提醒他们不再重蹈我们被坑的覆辙!远离“不知情”,因为,只有“知情者”才是一个理性的消费者!能做到这一点,我们的付出才有意义,才有代价!
2007-5-16 16:36
对黑心人不能手软要斗争到底!



后相继收到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3封信件,一封警告信,两封律师函,原件如下:
说明函
三峡论坛:
现在就贵网站论坛有个别会员发布有关我公司“黑心”电线一事,作出如下说明:
一、        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成立、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在市场上享有很高声誉,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评定为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且我公司生产的“双益”牌电线电缆被评为湖北省名牌产品。
二、        在贵网站相关论坛有极个别别有用心注册用户发布的所谓“黑心”电线的报道,已经超出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提出批评和评价的正常范围,所用言辞严用失实,误导大众,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害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目前,我公司正在依法通过法律程序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三、        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有关国家机关未作出法律裁判前,请贵公司立即停止该会员在贵论坛对我公司不实的相关报到,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争议。
该文的标题如下:
《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黑心电线》
此致:

敬礼
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1月23日
联系人: 李刚锋13886723907  卢皓 13872492700
联系电话:0717-6677490 传真:0717-6677020

湖北红旗电缆 网站说明函 2007年1月23日.doc (19 KB)



2007年6月23日第一封正式律师函:
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2007)湖竟律函字第98

襄阳城论坛
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所受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建序的委托,就其名誉受到侵害事宜,郑重函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如下:
. 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是合法注册、依法成立的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胡建序先生作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均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 互联网上多次出现侮辱、诽谤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建序的帖子。其中,在贵单位网站BBS上也出现了上述恶意侵犯本所当事人名誉的言论。依据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07)点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应该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尊重事实,不得损害他人名誉。本案诉争的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帖子部分内容明显超出了正常维权的范畴,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相关发帖人员应该立即停止侵害,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贵单位网站BBS论坛上的上述帖子,已经构成对本所当事人的名誉权的侵害,依据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贵单位应立即删除上述帖子,并保证对以后可能出现的类似的帖子及时给予删除。

湖北红旗电缆 律师函2007年6月23日.doc (72 KB)


2007年7月2日第二封正式律师函:
发件人:hbhqdl@126.com;
收件人webmaster@inc.xycity.cn<webmaster@inc.xycity.cn>;
主题:法律判决

襄樊 襄阳城论坛:
   请贵单位立即删除有损我公司的荣誉的帖子
http://www.xycity.cn/viewthread_7500.html
http://bbs.nroe.com:81/viewthread.php?tid=5540
特附上法律文件以此证明
                     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宜昌红旗电缆 2007年7月2日.jpg (201.7 KB)


想咨询一下汤律师,帖子原文本身对湖北红旗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及法人构成名誉侵害和毁谤吗?另外网站本身是否负有法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07-7-9 18:25: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汤律师。
网络自由言论,还需网友不违反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自由是相对的。
如今提倡和谐社会、网络也需要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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