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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增加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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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1 12: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12月3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医保局等部门了解到,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有三大明显特点:一是认定工伤的范围更大了;二是认定工伤的程序更加简化了;三是工伤待遇更高了。</p>
<p>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p>
<p>  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p>
<p>  新条例中工伤认定扩大了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如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p>
<p>  为了使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新条例对不同级别伤残等级的补助标准都有提高,其中将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增加了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至六级增加了2个月的本人工资。特别是对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条例中的“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襄阳市的标准为例,如果按以前的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领取9万多元,按新条例标准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领取约39万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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