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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为啥讨不回个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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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9 11: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白雨 通讯员王洪)吴某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刑,入狱10年后还惦记着自己在公司购买的股票,多次向公司讨要未果后,又向法院起诉,经一审、再审、终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p>
<p>1996年12月至1997年1月,原襄樊车桥股份有限公司经有关部门同意增资扩股,发行新股,公司安排吴某具体经办。</p>
<p>吴某卖出社会个人股789000股,每股1.50元,共收取股金及开户费118万余元,其中包括吴某以个人名义认购的股票41000股。吴某将其中的59万余元上交公司,其余私自占有。1997年12月12日,樊城区法院认定吴某犯贪污、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p>
<p>2005年6月8日,襄樊车桥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风公司合并,更名为东风德纳车桥有限公司,公司以每股3.10元的价格收购了个人股。</p>
<p>吴某当时正在服刑,委托代理人多次向公司提出返还其股本金127100元的要求,引起诉讼。</p>
<p>2007年7月20日,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车桥公司返还吴某127100元。车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襄阳市中院裁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吴某不服,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将此案发回襄阳市中院再审。</p>
<p>2009年8月26日,樊城检察院向襄阳市中院出具了一份《答复函》,证明吴某确实买有41000股公司股票,但其犯贪污、受贿案后,追回的赃款及有价证券698596元,包括争议的4.1万股有价证券。这些股金虽然作为个人财产,但要为其贪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买单。</p>
<p>近日,襄阳市中院终审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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