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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受害者状告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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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5 11: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白雨)现在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最近,保康县一位农民就因被人打伤后没有得到“说法”,再一次将该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p>
<p>屈定玲是保康县马桥镇农民。据她诉称,去年10月19日,村民肖某将她打伤。她多次要求保康县公安局对肖某进行行政处罚,一直未果。今年元月25日,她将保康县公安局告上法庭。</p>
<p>3月4日,保康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保康县公安局称该局已于去年11月12日对肖某作出了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给了屈定玲。</p>
<p>保康县法院审理认为,保康县公安局未提供送达决定书副本的其它证据,仅凭在决定书中注明已抄送给屈定玲,理由并不充分,故该院对保康县公安局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给屈定玲的真实性不予认定。</p>
<p>因屈定玲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保康县公安局对肖某进行行政处罚,而保康县法院认为,保康县公安局对肖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客观存在,遂驳回了屈定玲的诉讼请求。</p>
<p>屈定玲认为,保康县公安局在她报警60日之内未给她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她是在一审庭审中才看到保康县公安局提供给法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份行政处罚书应视为无效文书。因此,她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上诉至襄樊市中院,请求法院判决保康县公安局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p>
<p>据悉,10月15日,该案已在市中院开庭,尚未宣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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