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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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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11: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记者9月16日获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文件,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作出调整。</p>
<p>  居民缴费标准有一定提高。具体为在校学生及其他18岁以下未成年人、农村户籍人员,他们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其他各类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不变。</p>
<p>  提高部分规定病种报销比例。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两个规定病种,其符合规定的费用,统筹金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80%。</p>
<p>  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的,统筹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三级医院由50%调整为55%,二级医院由60%调整为65%,惠民医院、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由75%调整为85%。</p>
<p>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的,其符合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50%调整为55%。</p>
<p>  目前,我市2010年学生参保工作已经正式启动,广大在校学生医保费用由学校代收,低保家庭、重度残疾学生免缴医保费,直接在社区办理新增或接续手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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