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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夜间施工许可证成“扰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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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3: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本报记者 耿琳 冉小平 实习生 张燕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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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哪些夜间施工可办“夜间施工许可证”?施工扰民如何界定?居民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3天来,记者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采访了环保部门、城管部门、法律专家、建筑专家。</p>
<p>按现有法律法规,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筑工地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办有“夜间施工许可证”的除外。</p>
<p>记者调查发现,这个“除外”竟成了相关部门执法的软肋,也成了施工单位谋利的手段,更成了侵犯公民休息权的保护伞。</p>
<p>为此,专家呼吁,尽快建立起一道严控“夜施”的法律屏障。</p>
<p>建筑企业三项“夜施特例”</p>
<p>目前,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最权威的解读,是1997年3月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第三十条规定,除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p>
<p>所谓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夜间”即晚22时至次日凌晨6时。</p>
<p>《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生效后,各地政府纷纷出台相应规章制度。</p>
<p>襄樊市政府2003年出台了《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细则的第七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市区医疗、文教、科研、机关和居民居住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晚10点至晨6点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以罚款;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p>
<p>市环保局长彭占银表示,目前,襄樊城区噪音管理均按照该文件执行。各时间段、各区域的噪音分别由环保、城管、公安等7个单位分别管理。其中22时至次日6时建筑工地噪音由城管部门管理,夜间施工许可则由各环保分局审批。</p>
<p>“夜施证”无次数限制</p>
<p>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一段姓负责人表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实施细则,夜间施工规范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p>
<p>本市出台的《夜间建筑施工噪声许可审批办事指南》规定的审批条件,除3项“夜施特例”的条文外,增加了“制定有降低建筑施工噪声的技术措施和方案”“须及时向周围的单位和居民发布公告”的条文。</p>
<p>7日,不少居民向全国人大代表反映问题时都表示,附近工地虽然不是夜夜施工,但施工频率很高,一周多达四五次。</p>
<p>而市环保局樊城分局局长张少伟表示,每次批准时间最长不超过3天,须间隔一段时间才可再申请。</p>
<p>市环保局局长彭占银表示,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并不收费,理论上讲没有次数限制。施工方申请后,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只要属实,即可批复允许夜施。不过,实际操作中,他们不会无限放宽。</p>
<p>记者调查发现,夜间施工许可并无规范性文本。多为批复、复函的形式,时间界定较模糊,有些批复竟无时间限制。</p>
<p>一份显示为市环境监察支队2009年11月30日对长虹北路某项目出具的复函上写道:“同意你公司在2009年11月30日—2010年10月30日浇筑砼期间夜间施工,并要求你公司从即日起公告附近居民。”</p>
<p>借“证”胡为致“夜施”泛滥</p>
<p>目前,各地对“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这3项“夜施特例”,多属未加细化。</p>
<p>为此,不少建筑企业便钻“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空子,致夜间施工极为泛滥。</p>
<p>市建筑业协会副会长刘连臣介绍,就目前建筑工艺来讲,混凝土整体浇筑和一些必须减少暴露时间的深基坑施工,可能会涉及夜间施工,打桩、地基处理等工艺则可避免。</p>
<p>为何建筑企业喜欢夜间施工?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一个“利”字。</p>
<p>当前,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建筑企业多签有协议,根据工期和建设规模,明确楼房竣工时间,否则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对后者罚款。</p>
<p>业内人士分析,夜间施工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缩短建设周期,加快资金回收速度;二是购买期房的购房者也与房产开发公司签有交房协议,明确交房时间,延期交房的,则要承担相关责任。</p>
<p>当然,建筑企业采用夜间施工提前完工,则可接下一单。</p>
<p>“夜施证”具体无章可循</p>
<p>目前,襄樊市夜间施工许可审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但何为生产工艺上的要求?如何鉴定这些工艺?违反规定如何处罚措施?这些均缺乏可操作性。</p>
<p>目前,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的审批,先由建筑企业申请,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确认,最后予以批复。</p>
<p>对此,刘连臣提出疑问,建筑工地生产工艺涉及到建筑专业知识,且要熟悉各道工序,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未必能予以客观界定。</p>
<p>即使是混凝土整体浇筑,相关部门也应对面积、时间等予以明确。他举例,如果一工地浇筑混凝土需要10小时,如施工方从早上10时浇筑,下午8时即可竣工;如从晚上8时开始,次日才能竣工。</p>
<p>城管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执法人员坦言,实际操作中,一些工地虽然办理了夜间施工许可,却在非批准时间内也夜间施工,将“夜施证”作为挡箭牌,具有一定隐蔽性。</p>
<p>屏襄门城管执法中队陈姓工作人员递给本报记者的一份批复表明,因泰安华府浇灌作业不能中间停止,市环保局樊城分局批准该工地2010年8月5日至8月6日可进行夜间施工。</p>
<p>襄樊四中语文教师张德平说:“8月5日至8月6日可进行夜间施工”,应指8月5日夜间和8月6日夜间,而非环保部门解释的时间段:5日22时至6日6时。张德平认为,要规避这种模糊语言,说明具体时间段。</p>
<p>律师说法</p>
<p>相关法律有待完备</p>
<p>市律协副会长张长恒:休息权无疑是最基本的人权,施工单位长期夜间施工,无疑侵犯了市民的权益,何种条件进行夜间施工,夜间施工具体怎么申请,如何平衡夜间施工和居民的休息,施工单位违反夜间施工如何惩罚,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章程,确保夜间施工有章可循。</p>
<p>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一句“生产工艺连续性”便成了申请“夜施证”的合法理由,而不问这种“生产工艺连续性”是否是唯一的,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避免。这种做法,其实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原意背道而驰。如果这种“连续性”可以通过工序调整、设备更新来避免,那么,又何以对抗居民的休息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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