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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特约记者钟言通讯员阿菊)由信用站工作人员出具的未加盖公章的储蓄存款凭条,到底有无法律效应?9年间,仙桃农民赵毛字和刘成年经多次申诉,终于打赢官司。昨日,二人在仙桃法院执行局拿到了合计68119万元(本金61480元、利息6639元)的转账支票。</p>
<p>今年60岁的赵毛字和52岁的刘成年,系该市西流河镇王场村人。2000年4月1日,原西流河农村信用合作社王场信用站工作人员胡某,前往赵、刘处,要求办理存款续存事宜。胡某对赵、刘的到期存款计算利息后,向二人分别出具了47700元、13780元未盖公章的储蓄存款凭条,约定续存期限为两年,月息千分之4.5,加盖了胡某的业务印章。赵毛字当时曾对此提出质疑,胡某称“公章不盖也有效”。</p>
<p>2001年3月,赵、刘因急需资金,要求西流河农村信用合作社兑付其储蓄存款,该社却以“不是正规存折”和“未加盖公章”等为由,予以拒绝。赵、刘遂于当年7月17日,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西流河农村信用合作社兑付存款61480元,并赔偿5000元。当年10月15日,仙桃法院判赵、刘败诉。此后7年间,二人先后又向该市检察院、汉江检察分院、汉江中院多次提出申诉,无果。2009年4月2日,二人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同年12月11日,省高院指令汉江中院再审该案。</p>
<p>今年3月20日,汉江中院审理认为,赵、刘持有的存款凭条,虽没有加盖公章,但该凭条系该社工作人员填写和出具,盖有其业务印章,并非伪造、变造,是该社业务所用的真实凭证。依法判决:仙桃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兑付二人存款本金及利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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