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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出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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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 13: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蔚华 茂玉</p>
<p>  民间高息借贷双方常因借方不能按期还本付息走上法庭。更有甚者,债权方采用暴力方式追讨本息。</p>
<p>  昨日,襄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宋本昌,就一件高息借贷纠纷,解读了民间高息贷款行为是否受法律的保护。</p>
<p>  【案件回放】</p>
<p>  喻某为我市某公司监事和自然人股东。2009年7月,因工程需要,喻某通过欧某找到黄某借款。黄某将26万元钱从其父的帐户转入欧某的帐户。当天,黄某再次借给喻某4万元现金。</p>
<p>  借款当天,喻某给黄某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喻某为借款人,欧某为担保人,黄某为债主。喻、黄双方约定借款期为3个月(2009年7月25日至10月25日),到期如不能按期还款,每超一日付违约金及利息1000元。借款人及担保人承诺,以家产或所办公司作为还款保证。借条上还加盖了喻某所在公司的公章。</p>
<p>  借款期满后,因喻某未能如约还款,借贷双方闹上法庭:黄某要求喻某及其所在公司返还本金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p>
<p>  【法官说法】</p>
<p>  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借条上加盖了公司公章,足以使人相信借款是公司所为。喻某的行为对外产生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对借款本金30万元承担偿还责任。担保人欧某也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p>
<p>  宋本昌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且,公民间的借贷,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给予保护。</p>
<p>  本案中,借条约定的逾期还款利息,明显高于法律规定和债权人的实际损失。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31%,按照民间借贷不得超过该利率4倍的规定,襄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30万元本金 的 年 利 率 不 应 超 过21.24%,即每天174元的利息。</p>
<p>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喻某所在公司和担保人欧某一次性共同连带向黄某清偿本金30万元,并自去年10月25日至判决履行之日,按每天174元的标准支付利息。</p>
<p>  以案 说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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