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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就业促进条例提出援助六类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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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3: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王孝武 实习生杨燕 马垂垂)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武昌举行。会议审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听取和审议省政府2010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听取省政府“十二五”规划制订情况的报告等。</p>
<p>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清泉主持会议。</p>
<p>根据通过的会议议程,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周坚卫传达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p>
<p>提交会议审议的《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提出:要对六类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包括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等在内的就业援助。</p>
<p>这六类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大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p>
<p>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邵汉生介绍,如果该条例获得通过,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的就业援助措施至少包括: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收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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