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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管局:开发商用公共部位赚钱可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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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11: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小区道路、绿地和外墙等,常被开发商擅自对外出租赚钱。21日市房管局发文明确,此类行为最高可被罚款20万元。</p>
<p>根据最新的“市房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开发商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即使没有用于经营且没有给业主造成损失,也要被处5万元罚款;用于经营且造成损失的,不仅罚款20万,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开发商无任何理由不移交小区有关资料、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用房的,将被处10万和50万元罚款。</p>
<p>针对开发商、物业公司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行为,新规规定如资金无法追回或追回额低于50%以下的,将处挪用额两倍的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p>
<p>另外,开发商宣传采取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卖房且不改正等炒房、捂房行为的,也会处1万~3万元的罚款。(胡继权)来源:武汉晨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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