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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形式似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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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10: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襄樊市司法局局长 黄秀强</p>
<p>这份协议旨在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最基层的村级管理来说,可以起到有人管事、有人理事、有人落实的作用,可以调动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维护的积极性。“承包”这一形式似有不妥,有将治安防范的责任推给村民之嫌,用“责任制”的形式更妥当。</p>
<p>治安防控承包方并没有执法权,要依法进行管理。为防权利滥用,村委会不能“一包了事”,而应加以监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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