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查看: 412|回复: 0

“马路杀手”是怎样炼成的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3-11 14: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危害公共安全”——2009年出现在网络上、社会大众口中的众多词汇中,多了这6个字。      </p>
<p>当这6个字与司机、酒驾、肇事联系在一起时,就让人不寒而栗。       去年以来,广东、四川、辽宁等地,接连发生多起交通肇事血案,伤亡情况惨重。      </p>
<p>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制造血案的司机均被法院认定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到法律的严惩。      </p>
<p>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被判此罪的交通肇事者在逐年增多,这凸显了“马路杀手”问题的严重性。      </p>
<p>“马路杀手”是如何炼成的?其背后又暴露出了怎样的漠视和管理制度的缺失?这值得我们深思。</p>
<p>马路血案比比皆是</p>
<p>中午喝酒后仍驾车上路,途中连撞4人后逃逸,最终造成1死3伤的严重后果。</p>
<p>2010年1月初,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酒后驾车肇事的钱进提起公诉。</p>
<p>据悉,这是沈阳市检察机关首度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酒驾者。</p>
<p>2009年9月14日15时8分,沈阳市沈辽东路,一辆轿车先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春华撞倒。</p>
<p>逃跑途中,又相继将骑自行车的李德顺、李月春、隋明汉撞倒,最后撞上了高春山驾驶的出租车。</p>
<p>事发后,隋明汉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春华、李德顺、李月春受轻伤。经检测,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高达300毫克。</p>
<p>近年来尤其是2009年,交通肇事惨案一个接着一个。比较典型的是四川成都市民孙伟铭驾车连撞5车,致4死1伤案。</p>
<p>2009年7月,该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当地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孙伟铭死刑。</p>
<p>因交通肇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并一审判处死刑,此案在全国尚属首例。</p>
<p>比量刑结果更让人吃惊的是,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孙伟铭买了新车后,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p>
<p>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侯小丰指出,这几年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件,酒后驾驶、新手上路、操作不当等原因引发的交通血案,伤亡一个比一个惨重,这无疑对法律法规提出了挑战。</p>
<p>她说,显然,在那些酿成血案的驾驶人眼中,根本就没有他人的生命权、空间出行权概念,而有关方面在驾照管理、发放上的“纵容”,无疑是对生命健康权的践踏。</p>
<p>谁在培养“马路杀手”</p>
<p>半月谈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马路杀手”此起彼伏,与驾驶执照的管理、发放的种种乱象,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p>
<p>前不久,记者接触到一名东北某市的司机,他向记者讲述了考驾照时的亲身经历:</p>
<p>可能有些人说我小题大做,可能许多人对此习以为常,但作为曾经在部队生活8年的我,却一时无法理解。</p>
<p>对于大家来说,自己亲身考的驾驶证发下来的时候,一定很高兴,然而我却高兴不起来,这一段时间我一直在思考:是谁在培养“马路杀手”?</p>
<p>记得刚学习驾驶时非常兴奋,每天都加紧苦练,因此顺利通过了理论和汽车倒库2项考试。</p>
<p>接下来就是路考。路考对驾驶员来说更为重要。因此,我天天坚持到驾校练习,为了达到路考通过的水平,我还每天挤出3小时找陪练专门练习。</p>
<p>路考那天,一个“过来人”告诉我,路考是人为评分,要“按套路出牌”,也就是说每人要交200元的好处费给考官。</p>
<p>我想大钱也花了,不差这200元,于是也按“套路”送上200元给培训学校,让他们转交考官。</p>
<p>那天,我是第二个上场的,当我把车开到终点时,考官宣布我不合格,当时我十分震惊。</p>
<p>那次考试中,我的车开得算是好的,教练得知我没有过后也很不理解,问我是不是没有“按套路出牌”,我说按了。</p>
<p>教练让我问学校到底是怎么回事。学校得知后让我不要急,一定是名单搞错了。</p>
<p>下面更让我不理解的是,别人在启动都熄火的情况下,在100米加减挡发动机轰鸣快赶上飞机的情况下,都通过了考试,难道考官真的只认钱不看技术吗?</p>
<p>有的学员根本没有上过路练过车,只要给钱也通过了。为什么我不能通过?</p>
<p>我走到考官面前,还没等我说话,考官就示意让我等到考试结束后找他,我知道这是学校打电话给他了,也证实了我是“按套路出牌”的人员,最后我的“不合格”被改成了“合格”。</p>
<p>如果有相当部分司机只是“按套路出牌”拿到驾照的,我们还敢在马路上走吗?难道考官就不怕不合格的驾驶员上路后出人命吗?我脑子里全是问号。</p>
<p>“潜规则”可以休矣</p>
<p>侯小丰一针见血地指出,“马路杀手”的频现,集中反映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交通管理、惩治违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另一个是相应管理制度的匮乏。</p>
<p>侯小丰认为,在一些地方,驾照发放存在人为因素,主要是吃、拿、卡、要,这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了,甚至成了“潜规则”。</p>
<p>她认为,这固然与整体社会的大环境有关,但究其深层次原因,行政上疏于管理、法制执行上不力,是不容忽视的两个方面。</p>
<p>“要命的是,同醉酒驾车一样,发放驾照的管理者如果惟‘潜规则’行事,最终是对更多人生命权的不尊重,甚至是践踏,其实质是特权意识作怪,既害人又害己。”侯小丰说。</p>
<p>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陈宝龙认为,驾驶执照管理发放部门的纵容或不负责任,犹如“养虎为患”,使“公共空间”受到严重威胁。</p>
<p>他表示,那些酒驾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驾照的人,明显缺乏公共意识,他们必须首先尊重他人的生命权,遵守“公共空间”的规则。</p>
<p>“为了彻底根治交通血案的频发,应该考虑采取综合手段,首先在完善法律法规,对驾照的发放和管理、对酒驾致死的量刑等,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和统一,需要制度的辅助。”</p>
<p>侯小丰建议,在有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外,还要加大惩罚力度,比如对于那些在考驾照时吃、拿、卡、要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从严惩处。此外,推行问责制并严格施行,也是必不可少的手段。</p>
<p>相关专家强调,如何唤醒公民意识,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他们建议,可以从娃娃抓起,利用各种载体开展“合格公民教育”。</p>
<p>专家说,尽管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马路杀手”的越来越多。 据新华社报道</p>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QQ|文字版|手机版|小黑屋|襄阳城

GMT+8, 2025-6-11 09:03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