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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mg src="http://xfrb.hj.cn/20100204/RB020406_3.jpg"></p>
<p>编辑同志:</p>
<p> 2007年9月1日,我们襄樊王胖子建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王胖子大厦”,向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保险》,保单号为:6316341042007000002—3。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施工人员)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给付王胖子公司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同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按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的90%给付,保险期限为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我公司按约付清了保险费。</p>
<p> 2009年2月28日下午1点15分左右,负责粉刷工作的叶永海(王胖子公司员工)从物料提升机送粉刷材料到大厦一层夹层,当叶永海正准备将车辆推入夹层时,不慎从3米高的接料平台落下,当场昏迷,其工友立即拨打120急救车将其送往原市康达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p>
<p> 事故发生后,我公司于第一时间向襄樊太平保险公司报案,提交了申请理赔的相关资料,太平保险理赔工作人员也多次来进行调查核实。截至目前,仍没有得到赔付。</p>
<p> 王胖子建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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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调查附记:</p>
<p> 接到反映后,1月27日,记者来到王胖子建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胖子公司),该公司一位王姓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事故发生后,太平保险理赔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了勘查。2009年3月2日,该公司按照太平保险公司业务经理韩丽波的要求提供了理赔需要的资料,太平保险公司也承诺过不了一个月就进行理赔。一个月后,太平保险称缺少户口注销这项资料,王胖子公司迅速将资料提供,太平保险公司却一直拖着不赔付。</p>
<p> 该王姓负责人对记者说:“2009年8月20日,太平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来了两位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公司又向太平保险公司提交了向死者家属赔付现金时的照片,当时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工作人员承诺回去后就马上办理理赔,但一拖又是几个月,没有结果。到了2009年12月中旬,分公司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才来,但提出只赔付18万元,什么原因也不说清楚,我们认为不合理,没有答应。”</p>
<p> 记者联系到太平保险襄樊支公司理赔部的韩丽波经理,她告诉记者,叶永海意外事故身亡保险难以理赔的原因,主要是王胖子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照片证据不充分。她提到,王胖子公司当时向死者家属赔付的现金,只有赔款收据,没有银行下账的单据。为此,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认为只能通过沟通协商来解决此事。但王胖子公司不同意18万元的赔偿金额,理赔的事就暂时搁下了。</p>
<p> 记者又电话联系到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理赔部的负责人吴女士,她说:“叶永海意外事故身亡保险难以理赔有多种原因,这涉及我们与被保险客户合同的问题,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原因不便电话告知。”</p>
<p> 随后,记者采访了联邦律师事物所丁长富律师,他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资料后,保险公司应在60天内给予答复,如果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答复,当事人可向当地保险监督部门举报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如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索赔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另有约定的除外);明确了理赔范围,保险公司要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在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p>
<p> 记者 晓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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