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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给自由裁量权戴“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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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14: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记者白雨 通讯员果昌满 孙龙明)压缩税务人员执法弹性“空间”,避免处罚中出现“同案不同罚”和收人情税等问题,前日,襄樊国税局将《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予以公布,该标准试行一个月后,3月1日起正式执行。</p>
<p>据了解,未按期报税,依照税法规定,既可罚50元,也可按最高罚2000元,“自由裁量权”成为国税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焦点,易引起执法不公,甚至腐败现象发生。</p>
<p>据襄城国税局总经济师张伟介绍,以“纳税人未按期报税、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意税务登记”为例,若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p>
<p>按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轻微的不予处罚;一般的“超过限改期限办理的”,对企业每次处50—500元罚款,对个体户,每次处10—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企业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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