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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梁洲一建筑物被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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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4: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本报讯(通讯员张琦 记者刘明)根据鱼梁洲管委会的诉讼请求,1月11日上午,高新区人民法院对鱼梁洲防洪工程上的一处建筑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p>
<p>  据了解,2000年12月,鱼梁洲管委会与李某签订了鱼梁洲高尔夫球训练场及部分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0年,具体项目需经鱼梁洲管委会认可,因租用场地为规划过水区,李某不得在租用场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及影响防洪、排洪的设施。因国家分洪、防洪建设等需要,鱼梁洲管委会有权解除合同,李某自行负担损失。租赁期间,李某不得转租。</p>
<p>  2008年8月,市发改委432号文件批复同意鱼梁洲生态旅游建设配套洲滩整治防洪工程,李某租赁的场地在防洪工程范围之内,双方因租赁合同应否解除等纠纷产生诉讼。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解除鱼梁洲管委会与李某在2000年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李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自行拆除其在租用场地上所建的附着物,逾期强制拆除。</p>
<p>  据高新区法院负责人介绍,李某在判决生效后未自行履行判决义务,而且李某之前已对租赁场地进行了转租。为此,鱼梁洲管委会去年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李某所租赁的场地进行强制拆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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