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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新郎”获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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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5: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记者白雨 通讯员王劲松 苏化军)“准新郎”乘坐出租车,遭遇车祸,因面部受伤,不得不缺席次日的婚礼。近日,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出租车管理公司额外赔偿“准新郎”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p>
<p>法院查明,2008年3月9日凌晨,胡某乘坐一辆富康出租车,该车行驶至铁二院巷内时,撞上路面防护柱,致使胡某面部受伤。</p>
<p>经签定,胡某人身面部损伤遗留瘢痕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法院判决车主赔付胡某千余元医疗费,该出租车的管理公司赔偿胡某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78万元。</p>
<p>昨日,主审法官称,由于胡某出具了结婚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自己因车祸缺席婚礼,因此,法院判决,出租车管理公司应该赔偿“准新郎”的精神损害抚慰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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