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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每个市民的责任和义务,为维护征收政策的公平和严肃性,征收部门采取法律法规宣传在先、以人为本情怀在先,从缴费者的角度出发,从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和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角度出发,持续加强宣传,但部分单位、个人和经营业主仍然置若罔闻。</p>
<p> 针对市区部分故意拖欠或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个人、经营业主,市城管局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下列措施,依法查处。</p>
<p> 对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当事人对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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