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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婚前身先亡 父母与女婿争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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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3 16: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女儿与男友登记结婚,但在筹办婚礼时遇害身亡;女方父母认为自己有权继承女儿的遗产——结婚的新房。
    去年初,襄樊某厂职工刘某与少女张某开始谈婚论嫁。张某坚持要买了房再结婚。同年8月,刘某以张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
品房,并自筹款8万余元,办理了按揭手续。
    几天后,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张某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一份,将上述房屋抵押贷款18万元,二人同时抵押,以后每月等额本息还款2000余元。
    然而,正当二人筹办婚礼时,张某在广东突然遇害身亡。张某遇害后,张某的父母找到女婿刘某,要求平分房产,引起纠纷,诉至法院。
    樊城区法院认为,张某虽未出嫁,但已与刘某登记结婚,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故按照法律规定:该房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刘某,其次是张某父母。该房屋为抵押贷款购买,至张某死亡时,该房已付款9万余元,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半为刘某所有,其余部分由继承人平均继承。因此,法院判决,刘某继承该套商品房,并分别支付张某父母各1万余元。
正方观点 (0)

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半为刘某所有

反方观点 (0)

8万是男方单独出的钱,凭什么给老丈人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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