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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樊日报
11月15日,记者从襄樊市房管局获悉,《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施行4个多月,目前,该暂行办法中所涉及的各项目均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下月起,将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住户发放租金补贴。同时,襄樊市筹资800万元在樊城星火路、襄城闸口路建设的150套廉租房将于今年年底完成主体工程,建成后的廉租房为小两室一厅,面积为46至50平方米。
11月15日,记者就廉租房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群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市房管部门有关人士。
哪些家庭可以申请廉租房?
《办法》指出,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申请租金核减的,现承租的住房为公有住房。
申请廉租房有哪些程序?
申请人必须是申请家庭的户主或推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委会(以下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出具的住房困难证明;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房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安排其排队轮候。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重度残疾,属优扶对象的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
申请者可获三种保障方式
《办法》指出,对廉租房的申请对象有三种保障方式,即: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双困家庭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由其直接到市场上去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其补贴面积标准按照保障面积标准和自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
租金核减是指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已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其与公有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部分由产权单位予以核减。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双困家庭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的对象一般应当是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部分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申请批准后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办法》指出,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按照协议约定,可根据自己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房产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房管部门备案。房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应履行的义务
《办法》指出,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承租人死亡的,其同户籍家庭成员需继续承租的,要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新的承租人与房产部门或廉租房提供单位办理继续承租手续。
申请及享受廉租房待遇的家庭应注意的问题
《办法》指出,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产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必须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如违反下列行为之一,将由房产部门收回其承租的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发放租金核减: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6平方米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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