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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不得忽悠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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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12: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随着圣诞、元旦、春节等节日的临近,部分零售商在促销中购物赠券、虚构原价打折等价格欺诈行为时有发生。12月21日下午,市物价局召开提醒告诫会,要求各大零售商严格规范促销行为。</p>
<p>  物价部门要求各零售商对促销活动的宣传内容要真实合法、清晰易懂,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方式、规则、期限、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p>
<p>  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和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不得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p>
<p>  零售商采用价外馈赠商品应标明商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及活动时间、地点、馈赠商品数量;对所赠送的代金券、购物电子卡、购物积分卡(VIP卡),要如实公示其使用规则、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及使用流程。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p>
<p>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p>
<p>  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前15日,将其促销方案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p>
<p>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将不间断地对各商家促销活动进行监测和监管,对不规范促销行为及时进行提醒和告诫,对价格违法行为从快从重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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