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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白雨 通讯员孙娟)奔丧途中从车上坠亡,保险公司以死者属车上人员为由拒赔。昨日,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大地财保襄樊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p>
<p>今年4月27日下午2时许,覃某驾货车为朋友父亲送葬,行至京山县雁门口镇时,车厢内燃放鞭炮的陶某从车厢内摔下公路,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覃某负全部责任,而覃某在大地财保襄樊公司办理有交强险。因覃某支付3万元后不再赔偿,死者家属遂向保险公司索赔。大地财保襄樊公司以死者陶某系“机动车车上人员”,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为由不予赔偿,引起诉讼。</p>
<p>【法官释法】</p>
<p>樊城区法院民二庭庭长李建平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p>
<p>根据规定,“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但法院认为,陶某是从车上摔在地上触地而死的,死亡的地点在地上而不是在车上,所以,陶某不属于“车上人员”。其性质与肇事车撞人身亡一致,享受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p>
<p>因此,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大地财保襄樊公司,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内对陶某进行赔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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