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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岂能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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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0: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白雨 通讯员樊心怡)襄樊一家公司业务员秘密注册另外一家公司,然后窃取商业秘密,生产同类产品。近日,樊城区法院一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王某、张某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判处技术人员欧某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p>
<p>去年10月,湖北万洲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万洲公司)报案,称该公司销售员王某、张某当年销售额猛降,并发现2人向老客户推销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樊城公安分局立案顺藤摸瓜,破获该案。</p>
<p>据查,王某、张某在万洲公司成立之初即担任销售人员。2009年2月,王某与张某共同出资50万元注册了华誉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华誉公司),但没有从万洲公司辞职,而是聘请他人为法人代表,生产、销售与万洲公司同类型电气产品。</p>
<p>同年5月,万洲公司技术员欧某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擅自将该公司的产品技术图纸通过网络发给华誉公司使用,并多次到华誉公司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帮助华誉公司生产与万洲公司同类型产品。</p>
<p>王某及张某不但利用自己掌握的万洲公司的客户资料销售华誉公司产品,还唆使万洲公司的少数销售人员也销售华誉公司产品,承诺给他们股份。</p>
<p>法院查明,2009年2月至10月期间,华誉公司销售收入162万余元,毛利为94万余元。</p>
<p>法院认为,王某、张某为谋取个人利益,将其掌握的属于万洲公司的经营信息用于个人成立的华誉公司使用获利,给万洲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欧某将其掌握的属于万洲公司的技术信息提供给华誉公司使用,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万洲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3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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