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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遗产究竟该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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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7 14: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张凡 实习生聂姗)襄阳区古驿镇77岁的村民张大春病逝后,遗留有一笔9000元的存款。弟弟张付信为他送终花去万余元,欲继承这笔遗产,却遭遇到了不予公证的难题。近日,张付信向本报咨询,他到底能否继承这笔遗产?</p>
<p>据张付信介绍,哥哥张大春1933年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新甸铺镇南王村。1955年从部队复员后,张大春与同乡一女子结婚,生下女儿张治英。婚后4年,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女儿张治英被判给妻子抚养。随后,张大春来到一河之隔的襄阳区古驿镇独立生活,并将户口转入该镇前刘村。50多年来,张大春一直未再婚,靠种田为生。今年2月,张大春因脑血管疾病逝世,留下9000余元积蓄。</p>
<p>张付信称,哥哥生前一直由他照顾。哥哥病重期间,他辗转古驿镇和襄樊多家医院为其治疗。治疗和安葬两项费用,共花去1万余元。哥哥病逝后存折遗失,他觉得这笔遗产应由自己继承。但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张大春病逝且存折丢失,须由公证部门公证后方能领取。</p>
<p>襄阳区公证处受理后调查发现,张大春尚有一女儿张治英,对方虽判给母亲但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该处对此不予公证。</p>
<p>张付信说,侄女张治英50年来不曾与父亲张大春往来。哥哥病逝后,他通知了张治英,她也没去送终。这笔钱不应给侄女。</p>
<p>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平说,继承法规定,对于没有赡养老人的情形,子女应该少分或不分遗产。同样,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履行了赡养的义务,也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张治英虽没有领取父亲的储蓄金,但在法律上没有放弃继承权,可视为已接受了继承。因此,张付信可向法院起诉张治英,请求判决哥哥的遗产归自己继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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