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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首次购房证明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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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2 16: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10月20日,市房管部门和地税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对市民办理首次购房证明事宜作出规定。</p>
<p>  根据规定,市民在办理首次购房证明时,须持户口簿等户籍证明,到地税部门申报,如实填写《家庭唯一住房申请查询登记表》,地税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然后再凭本人身份证明和《家庭唯一住房申请查询登记表》,到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档案室进行查询,由该处档案室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名单和身份证号通过“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p>
<p>  不过,市房管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我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管理系统”今年5月才开始启用,中间难免会存在错录或遗漏现象。一些老房屋权属登记中缺少身份证号码信息,因此无法有效识别产权人身份。此外,有的家庭虽然有多处房产却没有全部登记,还有的在外地购房在当地有登记,在我市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的情况下无法查到,无法证明是否属于“家庭唯一住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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