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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要求公示,“夜施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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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11: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按有关法规,施工方必须提前公示。但具体执行过程中,公示制度难落实,监管部门也不明确。</p>
<p>《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场界四周显著位置和居民民集中区域,张贴公告(《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审批表》复印件),自觉接受市民和管理部门的监督;否则,许可视为无效。</p>
<p>针对夜间施工有效期限无明确规定问题,《办法》提出,夜间施工许可审批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天,确需连续施工超过3天的工程可续办一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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