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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工商首次向房东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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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10: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记者汪璐 通讯员杨雪峰)昨悉,因将房屋出租给无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上月底,襄城区某校被襄城工商分局没收违法所得2万多元,并责令停止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行为。据悉,这是襄城区向房东开出的第一张罚单。</p>
<p>据查,2009年11月,李某、勾某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核准,分别在某校内开设两家超市从事经营活动。对此,襄城工商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对提供经营场所的学校下达了《行政建议书》,建议该校在经营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将房屋出租。但直至今年1月,该校仍未接受建议。</p>
<p>经查实,该校与李某、勾某签订了承包租赁协议,按照其营业额的4%提取承包租赁费,该校共获得租金23140.89元。</p>
<p>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襄城工商分局对该校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3140.89元。</p>
<p>昨日,襄城工商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出租业主有义务监督经营者合法经营,督促其办理相关证照,若经营者拒不办理,出租业主应尽快终止房屋租赁关系,否则就应承担相应责任。</p>
<p>小资料</p>
<p>“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p>
<p>——《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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