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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记者李剑军)到农村信用站存款6万多元,只因该站工作人员出具的储蓄存款凭条未加盖公章,一年后取款竟遭拒绝。仙桃农民赵毛字和刘成年历时9年,终于打赢这场官司。昨日,两人在仙桃人民法院执行局终于拿到了全部执行款项的转账支票。</p>
<p>今年60岁的赵毛字和52岁的刘成年,系该市西流河镇王场村人。2000年4月1日,原西流河农村信用合作社王场信用站工作人员胡某,前往赵、刘处对其到期存款计算利息后,向二人分别出具了47700元、13780元未盖公章的储蓄存款凭条,约定续存期限为两年,月息千分之4.5,并加盖了胡某的业务印章。赵毛字当时曾对此提出质疑,胡某称“公章未带,以后再盖”。后赵毛字、刘成年多次要求提前兑付该款,胡某以信用社资金困难为由,要求延缓兑付,并称“公章不盖也有效”。</p>
<p>2001年3月,赵、刘因急需资金,要求西流河农村信用合作社兑付其储蓄存款,该社却以“不是正规存折和未加盖公章”等为由,予以拒绝。赵、刘遂于当年7月17日,向仙桃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兑付存款6148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p>
<p>当年10月15日,市法院判决赵、刘败诉。此后8年间,二人先后又向该市检察院、汉江检察分院、汉江中院多次提出申诉,无果。2007年6月,胡某因挪用资金10万多元被判刑6个月。去年4月,赵、刘二人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同年底,省高院指令汉江中院再审该案。</p>
<p>今年3月20日,汉江中院审理认为,赵、刘持有的存款凭条,虽没有加盖公章,但该凭条系西流河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胡某在履行职务期间填写和出具,盖有其业务印章,并非伪造、变造,而是该社业务所用的真实凭证,赵、刘二人与该社具有真实的存款关系。遂依法判决:仙桃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兑付二人存款本金61480元及两年期利息6639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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