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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主体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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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10: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国平</p>
<p>协议的初衷是维护张桥村社会治安,内容并不违法,但从法律角度讲,有一些不当之处。</p>
<p>乙方的合同主体不合格。乙方应该是经过国家行政机关审批的、具有安保服务资质的人员和单位。</p>
<p>该协议中,乙方作为村民,如果在履行协议中发生危险或人身伤害,双方就可能发生民事纠纷。如果是有资质的安保服务公司,遇到伤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p>
<p>可以将“可防性案件防控承包协议”,改成“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或“安全保卫工作目标责任状”。</p>
<p>这样,双方就是雇佣关系,村委会仍可通过目标责任制,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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