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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百户农民打赢种子官司 经销商因销售劣质玉米种被判赔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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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4 13: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因购劣质玉米种子而减产,枣阳市101户农民将种子经销商告上法院。枣阳市法院依法判决劣质种子经销商赔偿农民损失85072.72元。宣判后,经销商不服提出上诉。上月25日,襄樊市中院依法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
<p>  2008年2月26日,枣阳市七方镇刘寨村个体工商户周群,在该镇潘岗街从枣阳市好收成种业有限公司(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负责人贺秀芝销售种子的大车上,直接购买2公斤包装的“郑单14”玉米种子10180公斤,每公斤价格为3元。周群支付了种子款。2月26日至3月3日,周群将购买的种子赊销给枣阳市环城办事处刘桥村,七方镇刘寨村、肖巷村、罗桥村,太平镇郭王村的101户农民,每公斤赊购价为12元至13元。农户将赊购的种子播种后,发现出苗不够,出芽率低,便向枣阳市农业局反映,该局农业执法大队遂到相关田地查看情况。</p>
<p>  2008年6月17日至22日,枣阳市种子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到枣阳市太平镇、环城办事处、七方镇,就农户反映的“郑单14”玉米种子大田种植出苗率低的问题进行了田间调查、取证,并于7月7日作出鉴定意见,认为:“‘郑单14’包装种子检测出芽率为76%,低于国标二级(85%),为劣质种子。”襄樊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这101户农民种植的“郑单14”出苗率进行鉴定、现场勘察,于7月20日作出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委托检验样品发芽率不合格。”</p>
<p>  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为此,101户农民起诉到法院,请求销售者给予赔偿。</p>
<p>  2009年5月,枣阳市法院审理认为,周群销售给徐兴春等农户的“郑单14”玉米种子为劣质种子,应对农户大田出苗率不够和造成的减产损失承担责任。一审判决贺秀芝、周群连带赔偿徐兴春、周世国等101位农民损失共计85072.72元。</p>
<p>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今年2月25日,襄樊市中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枣阳市法院原判,判决销售劣质种子者赔偿农民损失85072.72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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