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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公布 药事服务费纳入医保 确定16个国家试点城市,湖北鄂州入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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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4 15: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据新华社、中新社电 备受关注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昨日下午正式发布,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以公益性为核心,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增设药事服务费,该项费用纳入医保。</p>
<p>  指导意见明确,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卫生行政(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p>
<p>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分别选择1—2个城市作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国家在各地试点城市范围内选出16个有代表性的城市,作为国家联系指导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从今年开始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据了解,此次确定的16个国家试点城市分别是:东部6个,包括辽宁鞍山、上海、江苏镇江、福建厦门、山东潍坊、广东深圳;中部6个,包括黑龙江七台河、安徽芜湖和马鞍山、河南洛阳、湖北鄂州、湖南株洲;西部4个,包括贵州遵义、云南昆明、陕西宝鸡、青海西宁。</p>
<p>  根据指导意见,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和儿童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p>
<p>  指导意见指出,对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药事服务费原则上按照药事服务成本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p>
<p>  规范各级公立医院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的比例,逐步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公立医院采取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p>
<p>  指导意见提出了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协调机制,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的新举措。</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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