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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据新华社北京2月8日电 从2010年2月1日起,江苏省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与此同时,北京、重庆、广东、上海等也纷纷表示已具备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上调是否具备条件?其原因和影响又是怎样?带着这些问题,新华社记者采访了我国知名薪酬专家、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p>
<p> 苏海南认为,现阶段普遍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具备了一定客观条件: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经济发展态势不断传来利好消息,总的看我国经济回升向好。同时,按照中央提出的惠民政策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全国各省市有望分别根据情况择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p>
<p> 苏海南指出,各地研究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幅度,应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最低生活费用等参考因素科学测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共同研究,并且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提出意见,才具有切实可行性。“把握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时机和力度至关重要,不要大起大落,要及时适度,又不超前过高。”他强调。“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保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落到实处,切实贯彻政府的惠民政策。”苏海南说,“企业工资分配属于一次分配,至于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按规定不在最低工资适用范围,其工作人员和公务员的工资分配属于二次分配范畴,其工资调整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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