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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民意 ●九成以上居民同意方可迁建 ●禁止以断水断电方式搬迁●货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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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0 13: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据新华社电 暴力拆迁、极端对抗、因拆暴富……针对“拆迁”过程中的种种问题,经过两年多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于1月29日正式公开征求民意。</p>
<p>  正式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无论从名称上,还是从内容上都有很大的变化。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只有因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征收房屋;只有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进行危旧房改造。“这次征求意见稿名称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仅仅是一个名称,但伴随着名称的改变,其内部的制度也有很大的变化。”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强调的是“管理”,而新名称体现了由单向的管理到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而且征求意见稿中摒弃了“拆迁”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搬迁”,从“拆”到“搬”也折射出一种法治理念的进步。</p>
<p>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因拆迁补偿难以达成一致,暴力野蛮拆迁事件时有发生。有关专家认为,其实多数老百姓并不反对拆迁,关键是补偿不到位或标准太低。</p>
<p>  针对补偿、强制拆迁等矛盾突出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专门作出了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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