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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偷团伙头目应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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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4: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据知情者介绍,在卧龙公交场站和白鹤市场一带猖狂作案的小偷为同一团伙。由于其中有部分是未成年人,给有关部门的管理带来一定难度。那么是否因此就无计可施了呢?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汉霞。</p>
<p>  据杨汉霞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结合襄樊的情况,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上者(数额较大),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且“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前次盗窃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而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则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长期从事盗窃的盗窃团伙成员来说,比较容易构成刑事处罚的标准。</p>
<p>  杨汉霞表示,对于夹杂着未成年人的盗窃团伙,重点应该打击团伙的控制者、组织者或领导者,把源头掐断,盗窃活动自然就会得到扼制。而对于夹杂着未成年人的盗窃团伙,对其组织领导者,在《刑法》修正案(七)里专门作出了从严惩处的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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