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花钱买东西都是钱货两清、买后就要领取商品的。在现实生活中,偏偏就有少数忘性大的消费者,两年前买的东西,两年后才想起来领取。</p>
<p> 19日上午,一位30多岁的男子手持一张购物发票来到樊城华洋堂附近的一家大型家电卖场,声称来领取自己买的一台家电。营业员接过购物发票一看,有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发票上清清楚楚地写着购物时间——2007年3月25日。两年前买的东西,现在才来领取,不会是弄错了吧?营业员再一看,购物发票上清楚地注明:货未提。经过核对购物发票存根联,营业员证实顾客刘某确实没有领取商品。</p>
<p> 原来,刘某于2007年3月25日购物后因为有其他事,便暂时把所购商品放到了卖场。后来他又频频出差,时间一长便忘了此事。期间,卖场营业员曾多次和他联系,但他经常出差,一直没有联系上。此事一拖就是两年多。</p>
<p> 前几天,刘某在整理家中的东西时,翻出了这张购物发票,才想起此事,便来领取商品。</p>
<p> 因为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营业员不敢做主,立即向卖场相关人员汇报此事。针对这种情况,商家出现了意见分歧:有人认为应该将商品给顾客;一种意见是不该给顾客;还有一种意见是,可以给顾客,但顾客必须支付保管费。顾客两年后来领取商品两年前买的商品,究竟能否领得到呢?</p>
<p> 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宗国认为,刘某与商家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和附加条件,什么时候领取商品是刘某的权利,商家不得拒绝提供商品,也不应该收取保管费用。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圣强赞同这种说法。同时,周圣强认为,鉴于商家多次主动与刘某联系,虽然没有联系上,但尽了提醒消费者及时领取商品的义务。对此,考虑到商家为刘某保管商品达两年多,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刘某适当地付给商家一定的保管费用。</p>
<p> 1月21日记者获悉,卖场已经无条件将刘某2年前买的家电交给了刘某。</p>
<p>【打印】【关闭】</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