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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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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4: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本报讯(通讯员耿永超 陈琴)为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求,从2010年起,襄阳区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p>
<p>  该区规定,居民在生育分娩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报销,不设起付线,顺产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500元,难产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800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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