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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体现契约精神 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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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14: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市人口和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 郭静</p>
<p>  契约精神是一种平等、尚法、守信的品格,是一种为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这种承诺是以法制为基础的,以对法规制度的崇敬和坚决执行为前提来确保契约的实现。很大程度上,我们并不缺契约,也不缺乏执行契约的能力和意识,关键是缺乏监督执行契约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干部任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干部选用工作中的一项最基本的契约,虽然颁布多年,但在执行中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我认为最根本的还是缺乏一种契约精神。个人认为,体现契约精神,不折不扣地执行《条例》,重要地是要做到增强“五种意识”。</p>
<p>  增强执行《条例》的契约威严意识。契约既然是经过组织中的最大多数成员认可订立的,就先天性的具有了威严性,因而我们必须在干部选用工作中树立《条例》至上的理念,营造按《条例》办事、自觉维护《条例》权威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要带头维护《条例》的权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干部选用工作中都不能有超越《条例》的特权,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甚至以权废法。</p>
<p>  增强执行《条例》的契约主体意识。《条例》规范了选拔任用干部相关主体的行为,各级党组织是执行《条例》的主体,“一把手”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在用人上肩负着“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是执行《条例》的具体实施者。这些责任主体必须坚持严格自律,自觉以《条例》规范、约束自身行为。</p>
<p>  增强执行《条例》的契约程序意识。程序公正是契约实体公正的保障。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条件选人用人,就必须按《条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努力在干部选用工作中培育按程序办事的工作作风。《条例》注重在程序上立法,对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纪律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更加严密的程序性规定和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实践来看,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关键要把好干部推荐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关。</p>
<p>  增强执行《条例》的契约实体性规定意识。《条例》规定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六条原则”和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和七项任职资格,这是《条例》作为干部工作法规的实体性规定。“六条原则”是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集中体现,在整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是管总的,带有根本性和方向性,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六项基本条件”和“七项任职资格”是德才兼备原则的具体化,是衡量干部的基本尺度。具体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做到按标准定取舍,按德才选贤能,把好选人用人关,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p>
<p>  增强执行《条例》的契约责任和纪律意识。选人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督不力、执纪不严。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强化纪律意识,严格按照《条例》规范工作,约束行为。《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是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也是开展这项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条例》总结了这些年我们党做好干部监督工作的经验,明确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不准”纪律,这是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提出来的,现实针对性强。自觉遵守“十不准”纪律,既是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十不准”纪律的现象,要理直气壮地反对;对敢于同违反“十不准”纪律行为作斗争的同志,要旗帜鲜明地支持,以坚决杜绝违反纪律的行为。当然,这里还有一个责任意识问题。权力和责任从来都是对等的,承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享有了干部资源调配的权力,理应承担起与权力对等的责任,对干部负责,对组织负责。《条例》充分体现了这一法治精神,规定了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和失误责任追究制,力求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追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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