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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成分说明让人“雾里看花” 卫生监督部门:6月17日开始执行惩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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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5 13: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明确要求,化妆品的标识应标注全成分表,含糊其辞的名词成分不能再出现在商品成分列表内。</p>
<p>  《规定》已经实施3个多月了,记者近日在多家商场走访发现,市场上销售的大部分化妆品依然没有标注全成分。</p>
<p>  市场:部分商品尚未标注全成分</p>
<p>  《规定》要求,化妆品必须标明所有成分,进口化妆品也不例外,须在其加贴的中文标签上标明,不得明示、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牙膏、沐浴露也首次被列入化妆品范围,也要进行全成分标注。</p>
<p>  但是,记者昨日在各大商场、超市发现,上架化妆品的标识大部分已“改头换面”,但仍有少数品牌对《规定》持漠视态度。在欧莱雅、强生、旁氏等知名护肤品的外包装上,“成分”一栏多为“保湿剂”“润肤剂”等模糊字眼。同时,多数牙膏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明全部成分,并且一些牙膏上标注的“细小美白因子”“桔梗根提取物”等成分,让消费者摸不着头脑。</p>
<p>  某品牌牙膏的销售人员表示,部分产品没有“变脸”,主要是因为产品从生产到销售有较长的滞后期。</p>
<p>  消费者:“专业”成分看不懂</p>
<p>  “咪唑烷基脲、羟苯甲酯……这些术语都太专业,我们根本看不懂。”某品牌洗面奶上标注的“专业”成分让正在选购的朱女士有些困惑。</p>
<p>  不少消费者表示,绝大多数化妆品并未全部标注成分列表,在宣传页上也没有清楚说明,只是以“美白因子”“保湿因子”等表述代替。</p>
<p>  针对《规定》要求全成分标注后各品牌标注的成分“太专业”,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表示,化妆品新规的实施能够保障化妆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一旦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时出现过敏或不适现象,这些“专业”成分有利于就医。</p>
<p>  卫生监督部门:今年6月17日开始执行惩处措施</p>
<p>  市卫生监督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要求标注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单位名称、地址、净含量(成分表)、保质期、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QS标志,还有化妆品的主要成分、有效成分、成分比例标注的规范,以及涉及产品保密配方如何进行保密申请等。</p>
<p>  该负责人称,2008年6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督司配套组织编写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对化妆品全成分表标注方式的释义中明确说明:“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相关要求进行标注并同步实施。”也就是说,化妆品的全成分标识尚有一定缓冲期,将从2010年6月17日开始执行惩处措施。</p>
<p>  该负责人提醒市民,在购买化妆品时,尽量到大商场或有资质的销售商处购买,并保留购买发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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