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23日,樊城工商分局王寨工商所对5户采砂个体经营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责令他们停止采砂行为,并分别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p>
<p> 本月5日,一名律师到王寨工商所查询砂石经营户李某的信息资料。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从其言语中察觉到,李某在经营砂石的同时,有可能从事采砂活动。待律师走后,工作人员迅速调出相关人员档案,发现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6月共办理了砂石经营个体登记手续5户,核准的经营范围是砂石零售,并没有砂石开采。工作人员当即向上级汇报,随即展开调查,并约请牛首工商所协助。</p>
<p> 调查发现,这5家个体经营户在从事砂石经营的同时,还在月亮湾公园附近的襄江河道上开采河砂,却没有在河道主管机关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按照《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这5户违反了条例规定,给河道带来一定安全隐患,对河堤安全也造成一定损害。</p>
<p>【打印】【关闭】</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