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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14: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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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辛维权两年多
一审判决获赔233.8万
2006年下半年,在刘女士委托襄樊市环境监测站对办公区作了空气质量监测后,安利湖北分公司襄樊专卖店将刘女士的情况向广州安利公司进行了汇报。此后,襄樊专卖店找到刘女士,让刘女士去做职业病鉴定。
刘女士多次到襄樊市职业病医院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她的情况不属于职业病的鉴定范畴,不能进行相关鉴定。而襄樊专卖店称,只有得到职业病鉴定后,安利公司才会做出相应处理,仍坚持让刘女士去做职业病鉴定。
于是,刘女士又到劳动部门进行咨询,得知要有效解决问题,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做司法鉴定。
随着病情的加重,高额的治疗费用让刘家人不堪重负。而安利公司除了在刘女士生病早期拿出两万元外,没有再向刘女士支付过任何治疗费用。最终,刘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年下半年,刘女士委托湖北省春园律师事务所高伟律师,将安利公司、安利公司湖北分公司告上法庭。诉讼期间,安利公司将装修施工单位——国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装饰分公司”)追加为被告。刘女士请求法院判处相关公司赔偿其住院费、交通费、抗排斥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多种费用共计365.7万多元,其中终身抗排斥药费293.6万多元。
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立案审理此案。
诉讼中,安利公司提出:2006年8月,刘女士申请做环境监测时,公司还在装修。刘女士是自身疾病,与安利公司无关。安利公司提供两份承发包合同,证明2004年10月10日至11月29日和2006年8月期间,国新装饰分公司对安利公司相关营业场所进行了装修。安利公司还提供了与刘女士同地点工作人员身体经检查为健康的证明两份。
国新装饰分公司认为甲醛只对呼吸道有影响,刘女士是自身疾病。
安利公司指出刘女士于2006年7月就没在单位上班了,刘女士参加工作的健康证只检查了五项传染性疾病:乙肝、传染性皮肤病、痢疾、结核病、伤寒,没做肾脏检查。
刘女士认为,2006年8月,环境监测部门对其办公室进行空气监测时,位于襄樊市樊城区前进路的安利公司襄樊专卖店并未装修。安利公司提供的2006年8月的装修合同地点与监测地点不一致。
樊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刘女士所患肾病与安利湖北分公司襄樊专卖店办公室甲醛、甲苯超标之间因果关系、伤残等级、所服抗排异药物的价格及护理需要进行了司法鉴定。
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于2007年11月11日和2008年10月30日出具法医司法鉴定书,认定刘女士所患尿毒症期的临床表现与较长时间接触办公室内超过国家标准的甲醛、甲苯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属于二级伤残。
安利公司对上述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樊城区人民法院遂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及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
2008年5月30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称:刘女士长时间处于甲醛、甲苯超标办公环境中,出现呼吸道刺激及肾病的发展起到一定程度加恶作用可能性不能排除。2009年6月9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女士的伤残程度为五级。
诉讼期间,安利公司于2008年停发刘女士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
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5月12日、10月21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因环境污染,身体受伤害致肾病,后多次住院治疗,病历显示均是治疗肾病,均与环境污染有关。刘女士多次入院治疗,换肾符合常理,对其花费的相关费用予以支持。
安利公司提供的装修合同证据,不能证明2006年8月环境监测部门对刘女士所在办公地进行监测时该地正在装修。安利公司提出的对刘女士有限体检项目和刘女士同事的健康证明,均不能证明刘女士在安利公司前得有肾病。
樊城区人民法院于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
刘女士所患疾病与其所在办公场所甲醛、甲苯浓度超标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安利公司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健康状况的工作环境。刘女士在严重污染的环境中工作遭受人身损害,安利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刘女士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安利公司湖北分公司是安利公司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企业资质,故不承担民事责任。安利公司承担刘女士所需各项费用334万多元的70%即233.8万多元。国新装饰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装修合格,应当与安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刘女士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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